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30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