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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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哲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4、10至13所示部分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部分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及3、6及7、11至13所示之罪刑,曾分別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7月、1年5月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16日110年11月21日110年11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890號111年度易字第160號111年度易字第160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8月16日111年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890號111年度易字第160號111年度易字第160號確定日期111年4月11日111年9月28日111年9月28日備註編號2、3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22日110年11月21日109年11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84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1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93號111年度易字第428號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111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0日111年6月24日111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93號111年度易字第428號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111年度訴字第574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27日111年7月27日111年9月5日備註編號6、7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25日110年3月22日110年4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12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29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2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111年度訴字第57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9日111年8月11日111年8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037號、111年度訴字第57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5日111年9月19日111年9月19日備註編號6、7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1日109年9月5日109年8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4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22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2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3日112年10月18日112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2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10日112年11月24日112年11月24日備註編號11至13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恐嚇取財得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9月20日110年5月19日110年7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22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9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112年度簡字第2019號112年度簡字第2477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8日112年11月20日112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7、58、59號112年度簡字第2019號112年度簡字第2477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24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2月15日備註編號11至13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6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993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993號確定日期113年2月1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