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15號原告 蔡秋金
吳慧苓 被告 李泳倚 (原名 李鎵
李秉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簡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陳玟珍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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