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王志榮 代理人 林慶烘 相對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安教養院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安教養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安教養院(下稱幼安教養院)之董事長,幼安教養院於民國110年6月10日舉行第9屆第8次董事會,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0條及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規定改選董事並選舉董事長,嗣經苗栗縣政府以110年6月24日府社障字第1100118877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為此,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准予裁定變更董事為王志榮、 林金緞蔡秋水吳正賢蔡秋玉陳聖華黃村能 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於依規定改選董事,則非屬財團組織不完全,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幼安教養院係依其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並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自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亦無從為變更捐助章程。此由苗栗縣政府亦以110年6月24日府社障字第1100118877號函同意備查,並於說明第3點載明:「有關貴院改選董事、常務董事、董事長乙節,請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10日內,將該影本送本府備查。
」可知。是董事及董事長改選後,僅需向本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需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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