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榮燦 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雨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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