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浩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浩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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