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原告 李淑芬 被告 朱秀彥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