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柔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5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1年11月1日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111年11月2日聲請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王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租金繳納證明。
五、請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調解時未提出債權人清冊,請參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如有其他債權人請一併補正,並提出相關借貸證明;倘有他人積欠聲請人債務,請提出債務人清冊。
九、聲請人於調解時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依法定格式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㈡、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即111年11月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營業總額、淨收入、營業支出情形。
㈢、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09年11月至今,下同」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含臨時工等收入,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㈣、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房屋租金、膳食、水電費、電信費、交通費、醫療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說明每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原因,及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
十二、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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