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