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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