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 張妍柔 (即 陳秀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秀村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5月2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年10月22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維護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801C-30Z41392│股票│1│400││││份有限公司││││││├──┼─────┼───────┼───┼───┼───┼───┤│002│中國鋼鐵股│811C-31Z40587│股票│1│8││││份有限公司││││││├──┼─────┼───────┼───┼───┼───┼───┤│003│中國鋼鐵股│871C-34Z30206│股票│1│42││││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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