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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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法字第53號聲請人 毛漢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松山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松山教育事務基金會(下稱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9年5月30日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15條,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15條,固有提出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嘉義縣政府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資料為憑,然所提出之嘉義縣政府函並未敘明是否准予備查,且法人登記證書亦非現任董事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經本院通知應補正最新之法人登記證書,或歷次選任董事之會議紀錄及該次選任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後,聲請人僅提出民國92年8月25日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並未補正現任董事會之法人登記證書,或歷次選任董事之會議紀錄及該次選任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在卷為憑,是則因聲請人無法證明該財團法人已合法選任第七屆董事,致本件無法確認係由合法董事會所為變更章程之決議,故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15條,核與前揭變更捐助章程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