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665號債權人 林博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群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林東初 、 王珮綾 即 王佩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群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逾新台幣陸佰萬元之部分,以及對王珮綾即王佩玲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雖主張債務人群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林東初、王佩玲共簽發或背書共十二紙支票,惟僅能提出其中八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故其餘支票之聲請未能釋明已請求付款不獲兌現,應予駁回,而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