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棟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棟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棟樑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棟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附表:受刑人張棟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4月10日│105年05月05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年度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640│105年度速偵字第592│││號│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05年度港交簡字第││實││514號│141號││審├───┼──────────┼──────────┤││判決│105年05月09日│105年05月2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05年度港交簡字第││決││514號│141號││├───┼──────────┼──────────┤││確定判│105年06月20日│105年07月11日│││決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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