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二О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忽,致觸犯刑法,事後尚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身家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意圖變更體位而故意毀傷身體者。
四抽籤時無故不到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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