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盧佳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盧佳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因聲請人又另犯施用毒品罪,分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2號、100年度訴字第13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因符合刑法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說明,聲請人所犯各罪,縱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仍不得由聲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