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告 林吳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永上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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