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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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46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8月2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931375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8月17日下午5時45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路○號立法院圍牆內。
⑶行為:藉端滋事擾公共場所進而毀損車輛。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現場照片附卷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簡素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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