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被告 陳柏亦 (即 陳冠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受收裁定後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於同年3月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7年度重抗字第41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確定日期為108年1月10日),亦有上開訴訟救助卷宗附卷可稽。是其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