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王伯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豐富 即 汪信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上列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