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怡菀選任辯護人李文禎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833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33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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