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534號聲請人 詹仲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出本票原本三紙。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