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弈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弈佑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WK669型號藍芽耳機叁件、WK969型號藍芽耳機貳件、RM559型號藍芽耳機肆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WK669型號藍芽耳機貳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態度良好,正值年輕力壯不思努力正當賺取生活所需,卻一再不法取得告訴人之財物,實不足取,第一次所竊取之物較多價值較高,情節較重,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兩次犯罪所得共有WK669型號藍芽耳機5件、WK969型號藍芽耳機2件、RM559型號藍芽耳機4件,雖均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仍應於所犯各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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