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原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被告 張三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976號、108年度易緝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受雇於原告公司,並派至「天星國家別墅社區」擔任保全員,詎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至13日執勤期間,侵占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55,500元。而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現由法院審理在案,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5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