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930號債權人 張文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靜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
年8月30日」?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計算方式為何?(因請求標的金
額33000元與原因事實請求金額27500元二者不符)㈣提出債務人張靜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