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訴人 高順良 ( 高俞純子 之承受訴訟人)
高秀雲 (高俞純子之承受訴訟人) 高麗芬 (高俞純子之承受訴訟人) 高碧緣 (高俞純子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江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高順良、高秀雲、高麗芬、高碧緣為高俞純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高俞純子於民國105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高順良、高秀雲、高麗芬、高碧緣,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高俞純子之戶籍謄本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而高俞純子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蔡牧容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