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豐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豐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豐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豐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1日│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更名為臺│檢察署(更名為臺│││偵字第1395號│灣新北地方法院檢│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925號│偵字第5925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更名為臺灣新北│(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6│101年度簡字第75│101年度簡字第75││││15號│65號│65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3日│101年11月21日│101年11月2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1日│101年12月15日│101年12月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備註│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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