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141號聲請人 楊崇德 (即 白澄 之繼承人)以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股票,不慎於民國95年9月15日遺失,業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在案,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03年12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㈠提出被繼承人白澄之除戶資料。㈡提出被繼承人白澄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㈢被繼承人白澄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㈣全體繼承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有約定申報遺失之股票部分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否則應由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聲請人已於104年1月
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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