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永山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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