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家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抗告人 戴成英
戴松明 戴池英 上列抗告人等因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前對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百零一年度司家他字第二七號裁定提起異議後,經本院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以一百零二年度家事聲字第二號裁定異議駁回。嗣抗告人雖對本院前開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因未據繳納裁判費而經本院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以一百零二年度家事聲字第二號裁定駁回抗告。今抗告人復又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但仍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七條,限抗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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