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翁家閎即 翁育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慧玲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繳費收據過院參辦。
二、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96年1月1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三、請提供繫屬法院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案號及按月遭法院扣薪新臺幣14,320元之證明。
四、請提出按月須負擔父母扶養費共6,000元之證明。
五、聲請人與債權銀行為個別一致性協商前,是否曾與全體資產管理公司為協議還款?請提供向全體債權人為協商之協議書,並 陳明 協商成立後按月須償還各債權人共若干之協商款?
六、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如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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