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伍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田禮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四段425之1號十一樓)為相對人伍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1,378,864元之稅捐文書送達,因相對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陳田禮、董事 陳田信 、 陳田智 任期於民國92年11月5日屆滿,經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於民國96年6月20日以公函通知應於96年7月23日前限期依法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惟逾期未辦理,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職務均因任期屆至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相對人目前已無董事可行使職權,致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有損公司業務之進行,稅捐稽徵文書無從送達,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暨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以利欠稅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所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97年9月3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700654010號函暨附件及相對人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暨分配盈餘表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依上開資料可知,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已於96年7月23日因任期屆至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故相對人目前已無董事可行使職權,且相對人確有滯欠營業稅款,尚未繳清,是本件自有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依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陳田禮曾任相對人之董事長,且出資金額最高,對相對人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應知之甚稔,經本院函詢其意見,其雖具狀表示因年事已高,身體虛弱,不願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然觀之相對人公司之其餘董事陳田信亦表示長年旅居國外,不願擔任臨時管理人,監察人 陳田仁 早已於95年11月13日即辭去監察人職務,並有存證信函可憑。故由上開人選中,應以陳田禮較適合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若其仍認身體狀況不堪勝任,大可儘速定期改選相對人之董監事,以卸任其職。從而,本院認應由陳田禮(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四段425之1號11樓)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公允。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4項、第21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