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立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就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將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所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加總後,按該總數計算裁定費並補繳之(計算方式如後附計算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