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32號上訴人 丁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032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4年5月1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