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5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被 告 卓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捌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