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23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2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2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3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2360號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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