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23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23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係以:依抗告人所為主張汽車買賣關係所生價款給付之糾紛,核屬私權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另依相對人函文所為之答復,並不對抗告人發生何法律效果,亦非因此而使抗告人之法律上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參照本院93年度裁字第561號裁定意旨,僅屬意思通知之性質。從而,相對人所為函復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抗告人主張本件消費糾紛亦屬違反公平交易法,應准其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尚非可採等詞,駁回抗告人之起訴,經核並無不合。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抗告人於民國82年11月間向達高公司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購買汽車一部,雖曾於83年間有遲延付款情形,惟達高公司自83年起任意改訂利率詐財,嗣抗告人要求提前付清車款並交付清償證明時,達高公司又稱抗告人尚有欠款,達高公司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公平會不依職權處理,將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語。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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