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9號原告 潘桂華
張益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 律師被告 劉明泓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31號,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5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