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53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莊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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