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 陳秀妹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被告洪宏忠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柏洋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