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洪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