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胡耀西 訴訟代理人 胡耀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8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2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菁菁┌──────────────────────────────────────────────────┐│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⒈│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0000000─││1│1000│││││四│││││├─┼───────────────┼──────────────┼────┼───┼────┼───┤│⒉│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1│150│││││0│││││├─┼───────────────┼──────────────┼────┼───┼────┼───┤│⒊│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1│402│││││0│││││├─┼───────────────┼──────────────┼────┼───┼────┼───┤│⒋│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1│3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