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學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中華郵政及台灣企銀存摺影本。
三、請提出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之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至108年9月間之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請分別陳報聲請人伙食費、聲請人配偶之伙食費、祭祀拜拜開支之費用金額。
六、聲請人所陳報為其配偶支出的伙食費、衣物費,是否應改列為扶養配偶之扶養費?若欲改列,則請就聲請人之配偶受扶養之必要一事舉證,並請陳報其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