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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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112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柏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邱柏勳或 邱柏勲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