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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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張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鳳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