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相 對 人 林正義
相 對 人 林正當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榮星郵
局第0303號存證信函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自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
對人之債權,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
致債權讓與通知被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