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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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施煌奇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存證信函所示債
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自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
權,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債權讓
與通知被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
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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