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祖權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肆柒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祖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1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109年度毒偵字第6162號案件所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毛重0.473公克、淨重0.314公克、驗餘量0.4728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1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473克,因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毛重共0.472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顯見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