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二、查債權人主張自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本件債權而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座談會認債權人受讓系爭債權無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適用。債權人即應依前揭民法債權讓與之規定通知債務人,然債權人未提出前揭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該債權讓與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99年10月20日之陳報狀內仍未補正該證明文件,其聲請難認為合法。從而,債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