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240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及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上述債務人任一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責任。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五、債務人等對本命令如有不服,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