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變更居住處所而未接獲法院寄發之開庭通知,非有意逃避刑責,因被告之父親罹患癌症,復有3名年幼子女待扶養,請求交保等情。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08號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民國99年6月24日準備程序時到庭,嗣本院進行審判程序期間,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不到,經本院發布通緝,於99年9月25日緝獲到案,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9月25日裁定羈押,嗣本院就該案進行審理後,認被告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等罪,於99年10月12日以99年度訴字第381號判決分別判處刑責,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二)被告固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另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亦即被告現為受刑人,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惠萍